“中心”实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度,分别由综合柜员、贷款初审岗、贷款审批岗进行业务办理。
一、贷款受理
综合柜员对借款人贷款资格和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分析,根据借款人年龄、家庭收入情况、购房情况、担保情况以及个人信用情况,对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作出受理与否决定。
符合受理的贷款件,由综合柜员负责借款合同的面谈、面签,并对贷款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贷款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综合柜员根据操作标准在贷款系统中录入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信息,并打印装订《借款合同》;由综合柜员指导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保证合同),确保签名和指纹清晰、完整无涂改。借款人或抵押人因故不能面签的,由综合柜员另行预约时间完成面谈面签工作。
二、贷款初审
1、复核综合柜员录入贷款信息,检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结合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债务、信用情况及住房套数等,对其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初审。
2、审核贷款担保情况。
(1)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初审人员应审查:
①抵押物的合法性。包括调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②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包括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属情况,抵押物权属情况是否符合设定抵押的条件,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为抵押人所拥有,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所有权是否完整;
③只能用随州本地的住宅性质房产作抵押,且抵押房产的双证齐全,即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④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无独立厨卫或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存在其他不易处置情形的,不能作为抵押物。
(2)采取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的,个贷工作人员应调查:
①确认保证人是否自愿为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并告知保证人连带责任义务;
②审核保证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③审核保证人是否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三、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人员负责对初审人员审核签字后移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于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对受理意见进行修改或退回审批。
四、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审批后,由楼盘专管员或借款人领取审批资料向不动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发放
“中心”工作人员向不动产权部门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录入抵押信息,经复核后按相关规定转财务科放款。
六、档案整理移交
个贷管理员负责将已放款的贷款材料整理并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